市直各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各企业:
根据《河南省商务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专项管理办法汇编>的通知》(豫商建〔2022〕31号)、(《河南省商务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县城商业体系建设示范县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商建〔2023〕20号)、《河南省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中央资金支持方向指导清单》(豫商建〔2023〕18号)、《河南省商务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河南省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豫商建〔2024〕16号)、《河南省商务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调整完善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商建〔2025〕1号)等文件规定,现对《荥阳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荥阳市县域商务体系建设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5年7月25日
荥阳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修订版)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是指符合河南省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范围的项目。
第三条 市工信商务局牵头负责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会同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市市场发展中心做好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的征集、日常监管、验收、资金拨付、绩效评价等工作。各乡镇(街道)配合做好辖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的征集、日常监管、验收等工作。
第四条 建立企业项目库,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优先选择有实力、信誉好的重点企业优先支持;不得选择有严重违规记录、纳入警示或失信名单的企业。严禁承办企业中标后对项目进行分包或专包。
第五条 纳入项目库项目应符合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支持方向,支持企业项目须为本辖区范围内,具有相关经营资质及条件,诚信守法经营。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三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责任事故。项目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建设并投入运营,此前未获得过各级财政资金支持。
第六条 建立项目档案和台账,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建立项目公开公示制度,在政府门户网站开设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专栏,公开工作方案、项目内容、决策过程和项目建设情况等,并设立监督电话和举报窗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对资金支持项目做好资产产权归属登记和管理使用工作。
第八条 引入审计、监理咨询等独立第三方机构,规范决策过程,加强项目审核,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受委托第三方机构加强项目日常监管,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实施企业整改,整改情况形成报告反馈。按照项目建设标准及有关规定,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审计验收,出具验收报告、专项审计报告。
第九条 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对年度已完成验收的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实施绩效评价,并呈报上级部门。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