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各企业:
根据《河南省商务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专项管理办法汇编>的通知》(豫商建〔2022〕31号)、(《河南省商务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县城商业体系建设示范县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商建〔2023〕20号)、《河南省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中央资金支持方向指导清单》(豫商建〔2023〕18号)、《河南省商务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河南省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豫商建〔2024〕16号)、《河南省商务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调整完善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商建〔2025〕1号)等文件规定,现对《荥阳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荥阳市县域商务体系建设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5年7月25日
荥阳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 办法
(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荥阳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家农业农村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号)、《河南省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贸〔2020〕121号)和《河南省商务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河南省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管理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豫商建〔2024〕16号)、《河南省商务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调整完善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商建〔202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河南省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统筹用于我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的中央服务业发展资金和省级服务业发展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施期限为2023年至2025年。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规范运作、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
第五条 荥阳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推进我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各项工作。市工信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发展中心以及各乡镇(街道)共同参与、协调联动,就有关重要事项进行会商,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落实既定政策,形成工作合力。
市工信商务局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工作方案,完善项目监督管理机制,牵头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审核、验收等工作,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做好项目日常监督,项目管理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管理与监督,协助牵头单位进行项目资金申报、审核、拨付,明确绩效评价目标,并进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和监督。
各乡镇(街道)落实项目建设管理的属地管理职责,负责区域内项目的组织征集、审核上报等,配合做好项目验收、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其他市直部门积极宣传政策,推荐本领域内符合政策支持的项目,并配合做好项目申报、日常跟踪管理、监督检查、项目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 支持方式、标准和范围
第六条 发挥财政引导、市场主导作用,结合项目特点,因地制宜采取贷款贴息、购买服务、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予以支持。以奖代补类项目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单个项目补贴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补齐县域商业基础设施短板、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改善优化县域消费渠道、增强农村产品上行动能、提高生活服务供给质量、改造提升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回收服务网络体系建设等六个方向。
第八条 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县域内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连锁商贸企业、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企业等,要充分发挥邮政、供销等渠道作用,统筹利用好现有设施设备,优先支持改造升级项目,增强工作的连续性,避免浪费和分散投入。
第九条 设立专账,确保资金支付程序规范、手续齐备、票账物相符。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以及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不支持县城综合商贸服务中心、村级便民商店项目。对于已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支持。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评审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
(三)项目申请单位必须与资金使用单位一致,具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四)近3年来没有受到县级以上财政、审计等部门处理处罚;没有被列入失信人名单。
(五)其他按规定应具备的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流程
(一)项目申报主体按照项目征集通知要求,提交项目申报资料。
(二)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召开会议,研判项目是否符合支持方向,确定支持项目。
(三)经研判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建设项目库。购买服务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程序进行。
第四章 项目管理和验收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项目申报资料组织实施项目建设;中标企业按照招标文件进行项目建设。并按要求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市工信商务局组织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日常跟踪监管。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内容若出现重大情况需调整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向业务主管部门报告,经研究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变更。
第十四条 购买服务项目验收。中标企业应在项目建设完成后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市工信商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预验收,出具预验收报告。
市工信商务局联合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发展中心,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以及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验收。并由第三方机构出具专项验收报告。
第十五条 以奖代补等支持项目验收。项目单位建设完成后向市工信商务局递交项目相关资料(含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市工信商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验收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市工信商务局联合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发展中心,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以及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验收。并由第三方机构出具专项验收报告。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十六条 购买服务项目。根据合同约定,结合建设进度,提请市工信商务局党组会议研究拨付项目金额,并在市政府网站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专栏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以奖代补等项目,根据专项审计及验收结果,审核支持项目拟奖补金额,并在市政府网站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专栏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 公示无异议的,按照有关工作程序,申请市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公示有异议的,应重新审核;异议成立的,不予资金支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工信商务局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和专业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参与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管,并对监管情况负责。第三方机构应按照委托协议及相关监管要求,对项目的前期准备、建设实施、资金使用、工程质量、进度控制等方面进行客观、公正的监督检查,定期向市工信商务局提交监管报告,及时反映项目存在的问题及整改建议。
第三方机构服务费用从相关经费中列支,不得向项目实施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十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配合业务主管部门统计报送业务数据,并自觉接受相关财政、审计、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购买服务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纳入市工信商务局固定资产台账管理,示范项目为资产第一管护责任单位,中标企业配合工信商务做好资产的巡检工作,在服务期内,做好资产的维护工作,确保正常使用。
第二十二条 示范项目停业闭店的,项目方要提前1个月向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研判,对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重新分配。实施企业、第三方专业机构全程参与,配合做好固定资产移交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到达报废年限的,优先示范项目使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固定资产移交工作。
第二十五条 对于截留、挤占、挪用、骗取补助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收回已安排的资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荥阳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