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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荥阳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站  时间:2025-07-28 17:45 

市直各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各企业:

根据《河南省商务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专项管理办法汇编>的通知》(豫商建〔2022〕31号)、(《河南省商务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县城商业体系建设示范县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商建〔2023〕20号)、《河南省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中央资金支持方向指导清单》(豫商建〔2023〕18号)、《河南省商务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河南省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豫商建〔2024〕16号)、《河南省商务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调整完善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商建〔2025〕1号)等文件规定,现对《荥阳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验收办法》进行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荥阳市县域商务体系建设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5年7月25日

荥阳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验收办法


(修订版)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项目取得预期成效,根据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建设完成后,均应进行项目验收。

第三条  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讲求实效的原则,引入第三方机构,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 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验收工作,解决验收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市工信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发展中心以及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等部门负责人参与项目验收工作。

第五条 第三方机构负责对项目的建设内容合规性、资金使用真实性、运营效果达标性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监督和审计,出具的审查意见、验收报告及财务审计报告。

第六条 购买服务项目验收程序

中标企业应在项目建设完成后向市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市工信商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预验收,出具预验收报告。

市工信商务局联合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发展中心,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以及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验收。并由第三方机构出具专项验收报告。

第七条 以奖代补等支持项目验收程序

实施企业在项目建设完成后向市工信商务局递交项目相关资料(含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市工信商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验收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市工信商务局联合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发展中心,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以及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验收。并由第三方机构出具专项验收报告。

第八条 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资金使用开展评审和审计,出具相关报告。重点审核投资支出合理性和真实性,核减价格虚高、以旧充新、账实不符、真实性无法核实等的投资。

第三方机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材料、实地查看等方式进行现场验收,结合评审和审计结论,进一步现场核实,重点审核项目建设进度、运行情况、成效情况等,出具验收意见。

第九条 验收结论

验收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建设内容符合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已全部建成完工,相关投资真实有效,已发挥较好成效或预期成效明显的,视为验收合格。

项目凡具有以下情况,按不合格处理:

(一)项目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建设内容出现重大调整,且未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备的:

(二)项目建设尚未完工且进度严重滞后的;

(三)所提供的验收材料存在造假或严重失真的;

(四)项目建设中出现重大问题(纠纷),可能导致项目无法达到预期标准和目标的;

(五)项目实施单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或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

第十条  验收结论的处理

(一)验收结论为合格的,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拨付支持资金。

(二)验收结论为不合格的,要求项目实施单位限期整改。如不具备整改条件或整改后仍未达到合格标准的,则取消对项目的支持,并对其实行退款退库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荥阳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验收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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